通知公告
关于转发鲁组明电〔2018〕50号文件 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|
发布人:组织部 发布时间:2018-12-28 浏览次数:2663 |
各党总支(党委): 现将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转发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鲁组明电〔2018〕50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抓好贯彻落实。 一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。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。中央、省、市先后多次下发通知对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,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,集中利用主题党日对党员进行一次党性教育,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领会《通知》精神,让党员了解佩戴党员徽章的要求、标准、方式等,进一步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、责任意识,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 二、规范党员徽章佩戴、订制和发放等工作。党员徽章佩戴对象为中共党员、预备党员。参加党的重要活动时必须佩戴党员徽章,包括党员宣誓、党内会议、主题党日(支部生活日)、党员学习培训、党员志愿服务等。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,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。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。 党员徽章的购买、发放由组织部负责,经费从校管党费中列支。党员徽章出现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申请补领;新发展党员由所在党总支(党委)及时向组织部领取发放。 三、严格落实好《通知》其他要求。各党总支(党委)要严格落实好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相关要求,定期组织开展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自查和检查。
组织部 2018年12月28日
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转发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党委组织部,省委各部委、省政府各部门干部(人事)处,各人民团体组织(人事)部,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、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党委组织(干部、人事)部,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: 现将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8〕15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抓好贯彻落实。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。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,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,不断强化党员意识、党性观念,更好的履行党员义务、接受群众监督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,准确把握党员徽章式样、佩戴要求和订制途径等规定,切实把中组部要求落到实处。要以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为契机,利用主题党日等活动对党员进行一次党性教育,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领会中组部《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让党员了解佩戴党员徽章的要求、标准、方式等,进一步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、责任意识,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(党组)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,研究制定规范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,对今后新购买、佩戴党员徽章作出明确要求,积极引导党员规范佩戴党员徽章。要认真组织开展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自查,对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、不分场合佩戴、式样和材质不统一的要立即改正,凡不符合中组部《通知》中规定式样的,一律不得佩戴。要严格落实逐级报备制度,凡是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,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。要定期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检查,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,及时进行批评纠正,对造成严重影响的,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除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外,我省未确定其他定点企业,各级不得自行指定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、销售等方面的管理,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。 各市党委、省直各工委(党委)组织部门要按照本《通知》要求,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梳理,于2019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。
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
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 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,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,部分高等学校党委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: 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,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、接受群众监督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近年来,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,在窗口单位、服务行业等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,做了积极探索,取得了较好效果。同时,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有的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,有的不分场合佩戴,有的佩戴的式样和材质不统一,个别还有购买佩戴纯金制作的党员徽章,等等。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高度重视,切实加以防范和解决。为规范党员徽章的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 一、对党员徽章佩戴有关要求进行重申。2011年和2017年,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《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1〕48号)、《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厅字〔2017〕25号),对党员徽章的制作、佩戴和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,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: 1、党员徽章的推荐式样为: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,下方为圆形图案,印有“为人民服务”字样;背面标注××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或××部门(系统)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(见附件)。徽章尺寸为24mm×22.5mm×2mm,材质为锌挂镀仿金。 2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《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,报中央组织部备案。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。 3、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,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。 二、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的规范管理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有关规定,通过适当方式,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了解,加强规范管理。 1、规范党员徽章佩戴。在党组织明确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、场合等,党员要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,主动亮明身份,自觉接受监督。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,严禁购买、佩戴金、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,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。 2、细化党员徽章管理办法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(党组)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,研究制定规范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,明确订制厂家、佩戴对象、佩戴场合、购买渠道、发放方式等事宜,确保党员徽章制作、佩戴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。 3、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、销售的监管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、销售等方面的管理,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。 4、建立健全逐级报备制度。凡是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,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。报备内容包括党员徽章式样和材质、配发数量、党员徽章制作单位、购买经费、购买渠道及价格等情况。
附件: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
附件
党员徽章图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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